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蘇賢忠
蘇賢旺
相 對 人 蘇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蘇政雄於民國88年4 月20日簽發本 票一紙(票據號碼:TS422394),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300 萬元,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40 0 萬元普通抵押權為擔保,債權額比例蘇賢忠、蘇賢旺各2 分之1 ,約定清償日期為98年4 月20日,經登記在案。詎清 償期屆至後,經聲請人於105 年12月30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 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他項 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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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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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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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屏東市 │清溪│ │1675-3│ │0 │2 │67.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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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屏東市 │清溪│ │2023-1│ │0 │5 │20.00 │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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