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23號
PTDV,106,司促,3623,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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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23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債 務 人 鄭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萬零壹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一按日計付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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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