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18號
PTDV,106,司促,3618,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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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美琪
上列聲請人與李東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於聲請狀請求標的欄釋明請求標的及金額。
三、請提出匯款收據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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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