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1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鄭美琪上列聲請人與李東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請於聲請狀請求標的欄釋明請求標的及金額。三、請提出匯款收據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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