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冠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冠泓於民國102 年4 月8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
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
至106 年3 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16,769元整未
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