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13號
PTDV,106,司促,3513,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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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玉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芯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提示後始得請求付
  款。故請釋明本件系爭二紙本票之「提示日」。
二、承上,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紙本票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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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