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玉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芯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提示後始得請求付
款。故請釋明本件系爭二紙本票之「提示日」。
二、承上,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紙本票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