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4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債 務 人 宋明興
宋明正
宋威德
宋慶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零參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五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
之六‧五九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