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46號
PTDV,106,司促,3446,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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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4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債 務 人 宋明興
      宋明正
      宋威德
      宋慶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零參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五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
  之六‧五九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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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