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尤靖雅即尤登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柒佰伍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尤靖雅即尤登梅於民國92年3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分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
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
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20,754 元(
含本金119,449 元、利息301,305 元)及其中119,449 元自
民國106 年4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
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
括承受,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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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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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尤靖雅即尤│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19,449元 │登梅 │4 月4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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