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40號
PTDV,106,司促,3240,2017041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4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彭國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0年1 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 元
  整,約定借款期間為90年1 月19日至93年1 月19日,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1.88 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2年6 月5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
  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