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4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彭國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0年1 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 元
整,約定借款期間為90年1 月19日至93年1 月19日,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1.88 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2年6 月5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
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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