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34號
PTDV,106,司促,3234,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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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柏庠即李世昌
      李建興
一、債務人李建興李柏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
  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柏庠於民國102 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李建興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
  本金計新臺幣16,915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
  載。
㈡、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柏庠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建興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23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建興、李│自民國105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16,915元│柏庠   │2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建興、李│自民國106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6,915元│柏庠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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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