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丁盛芳
上列聲請人與小杜包子有限公司、杜修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支票,其發票人為小杜包子有限公司,依
支票之形式上記載,債務人顯係基於小杜包子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而簽章於支票上,並非基於個人地位而簽發,故請
釋明得對債務人杜修明個人請求票款新臺幣3,500,000 元之
依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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