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阿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院明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61,617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 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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