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07號
PTDV,106,司促,3107,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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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院明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61,617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
  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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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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