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86號
PTDV,106,司促,3086,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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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杜修慧
上列聲請人與杜修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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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