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吳熾松
林柏嚴
債 務 人 廖純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玖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六計算之違約金,與已核算
尚未受償違約金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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