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06號
PTDV,106,司促,2906,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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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吳熾松
      林柏嚴
債 務 人 廖純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玖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六計算之違約金,與已核算
  尚未受償違約金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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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