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陽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張玄龍
黃春妹
一、債務人張玄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0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債務人黃春妹已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死亡,而無當
事人能力,有除戶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
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本件支
付命令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