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49號
PTDV,106,司促,2649,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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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 理 人 張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蘇芳嫺蘇榮風之繼承人、蘇彥誠
、許勝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許勝喻為未成年人,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
  達地址,並提出債務人許勝喻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00000 ○000 ○000 地號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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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