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 理 人 張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蘇芳嫺即蘇榮風之繼承人、蘇彥誠
、許勝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許勝喻為未成年人,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
達地址,並提出債務人許勝喻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00000 ○000 ○000 地號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