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13號
PTDV,106,司促,1913,2017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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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葉居財
      葉林玉愛即葉再到之繼承人
兼 上一 人
監 護 人 葉國芳即葉再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葉月英即葉再到之繼承人
      葉月鳳即葉再到之繼承人
      葉國龍即葉再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葉林玉愛葉國芳葉月英葉月鳳葉國龍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葉再到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葉居財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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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