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葉居財
葉林玉愛即葉再到之繼承人
兼 上一 人
監 護 人 葉國芳即葉再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葉月英即葉再到之繼承人
葉月鳳即葉再到之繼承人
葉國龍即葉再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葉林玉愛、葉國芳、葉月英、葉月鳳、葉國龍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葉再到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葉居財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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