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12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代 理 人 張簡奉周複 代理 人 向屏華債 務 人 劉月香 劉哲輝即許榮坤之繼承人 劉文正即許榮坤之繼承人 劉夢華即許榮坤之繼承人 劉月玲即許榮坤之繼承人 劉金水即許榮坤之繼承人 劉文忠即許榮坤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許劉金妹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榮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ㄧ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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