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12號
PTDV,106,司促,1912,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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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複 代理 人 向屏華
債 務 人 劉月香
   劉哲輝即許榮坤之繼承人
   劉文正即許榮坤之繼承人
   劉夢華即許榮坤之繼承人
   劉月玲即許榮坤之繼承人
   劉金水即許榮坤之繼承人
   劉文忠即許榮坤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劉金妹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榮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ㄧ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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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