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沈讓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驩彥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 13日裁定限期補正失竊商品之價額明細,並釋明請求金額聲 請人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收受前項裁定,迄今尚未補正, 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