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複代理人 陳鈺歆律師
被 告 白清波
訴訟代理人 白明智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正請求被告按年給付系爭土地使用補償金額及計算式到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兆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