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00號
PTDV,105,重訴,100,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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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東瑞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屏東縣高屏椰子運銷合作社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暨反訴原告 蔡水明
被   告 蔡惠如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被   告 蔡銀國
      聚善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芷緁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 年5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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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善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善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