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7號
PTDV,104,建,17,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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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如
原   告 寶來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複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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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來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來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