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燕如原 告 寶來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水寶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複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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