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35號
PTDM,106,訴,35,20170424,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9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世傑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貳拾陸日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世傑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犯行,且 有告訴人陳昭華鄭陳麗玉陳宥澐莊媛淳王冠登等人 指訴明確,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扣押筆錄、贓物認 領保管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搶奪、竊盜、強盜等罪 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法定刑 非輕,客觀上對於遭受較嚴厲之刑罰制裁已有預見,以逃匿 規避審理程序及刑罰之執行之風險誘因亦隨之提升,且被告 自民國93年起即因多起刑事犯罪遭通緝,有事實足認被告面 對刑事追訴時,有逃亡之虞,又被告為多次竊盜、強奪等犯 行,又自承缺錢花用,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搶奪罪 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6 款之羈押原因,且本院認有羈押之必 要,故自106 年1 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6 年4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