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九三號
聲 請 人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劉秀峰
代 理 人 林美卿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貞秀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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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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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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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信銀行台北分行 │華信商業銀行台北分│九十年八月三日 │陸萬貳仟伍佰元 │C0000000│ │
│ │劉秀峰 │行襄理(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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