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3493號
TPDV,91,除,3493,200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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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九三號
  聲 請 人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劉秀峰
  代 理 人 林美卿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貞秀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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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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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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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信銀行台北分行 │華信商業銀行台北分│九十年八月三日    │陸萬貳仟伍佰元 │C0000000│  │
│ │劉秀峰      │行襄理(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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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