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3405號
TPDV,91,除,3405,200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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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九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FF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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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九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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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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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永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城中分│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叁萬肆仟玖佰陸拾│CA二四二七七七│  │
│ │         │行        │           │伍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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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