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259號
TPDV,91,重訴,2259,200209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二五九號
  原   告 蔡克坤
  原   告 李寶惜
右原告請求被告世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理由一、二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叁仟壹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壹 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玖仟叁佰捌拾柒元,扣除原告已繳聲請支付命令之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叁佰肆拾貳元。
二、提出
㈠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請至經濟部商業司或各縣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㈡起訴狀及物證影本及含物證影本之繕本貳份、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起訴狀應載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 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 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㈢繕打起訴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含證物清單)。 ㈣若要聲請訊問證人,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㈤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三、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寄送答辯狀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之答辯 狀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於本院,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 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應記載全部之證據,並 將影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被告,開庭時另提出送達回證。四、原告若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應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書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並先 行提出委任狀。
五、本件依法行集中審理,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 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 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 佳 蘋

1/1頁


參考資料
世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