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5年度,8號
PTDM,105,交重附民,8,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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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附 民 原告 陳勝豪
附 民 被告 吳恭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交訴字第3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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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