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續收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何榮村
代 理 人 林騫順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SANTY(印尼國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ANTY續予收容。
理 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 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 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法 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受收容人SANTY因連續曠 職3日致居留原因消失,遭聲請人廢止居留許可,顯有事實 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且無相關旅行 文件無法依規定執行,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 、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16日起暫予收容,並 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又受收容人收容多日仍無法 籌措行政裁罰及返國費用,有關機票不足額部分,正申請就 業安定基金支付中,非續予收容顯難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又受收容人在臺無固定住居所,逃離原工作場所遭查獲, 顯證不願自行返國之事實,無法為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 之必要。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 、暫予收容處分書、廢止居留許可處分書、內政部移民署北 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接收違法外來人口複詢筆錄、調查 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 、外國人居停留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收容人財物 代管發還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護 照催討流向管制表影本各1份為證。
三、本院於106年4月27日依法以視訊方式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 政部移民署人員以視訊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 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 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 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