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號
原 告 東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忠
被 告 台灣惠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賠償金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975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247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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