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0號
ILDV,106,補,100,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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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高珮怡
訴訟代理人 劉光媛
被   告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地上建物並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2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630元。查原告請求訴
  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920,380 元;另訴
  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有宜蘭縣○○
  鄉○○段000 地號土地,並遷移地上之建物及回復土地原用
  途,該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779,385 元(計算式:武塔
  段786 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67 元/㎡×10,655㎡=1,7
  79,385元)。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合併計算結果為3,699,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
  630 元。
二、提出宜蘭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資料勿遮隱)。
三、提出被告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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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