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96號
ILDV,106,司促,1296,2017041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彧
債 務 人 洪啓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零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零參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壹萬
  柒仟玖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曾至萱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