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19號
ILDV,106,司促,1219,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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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
債 權 人 林承宏
債 務 人 余珮峮
債 務 人 余靜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 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聲請 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通知債權人於收 到通知後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合法 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 ,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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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