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盧建勳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盧林秀女
訴訟代理人 盧素珍
盧慧芬
盧信助
被 告 盧尚均
盧春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旭彥
受告知人 盧旭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