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8號
ILDV,105,重訴,38,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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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盧建勳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盧林秀女
訴訟代理人 盧素珍
      盧慧芬
      盧信助
被   告 盧尚均
      盧春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旭彥
受告知人  盧旭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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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