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14號
ILDV,105,訴,314,2017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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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游寶貴
被上訴人  林游堯
      楊基興
      楊振林
      楊貴林
      楊惠容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
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83萬8348元(以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共1
73.07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6400元為計
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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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