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67號
ILDM,106,聲,267,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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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亞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百零六年度執聲字第二0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亞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亞倫前因犯妨害公務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 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 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廖亞倫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一百零五年 度原易字第七號及一百零六年度原簡字第六號判決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本院宣示判決筆錄、刑事簡易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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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