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6年度,21號
ILDM,106,簡附民,21,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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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融薪生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勇融
被   告 吳予恩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簡字第231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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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融薪生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