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83號
ILDM,106,易,83,2017042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孟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
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 ,㈠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凌晨0時18分許,經由網際網路, 在臉書(即fb)社群網站上,以Meng Ting Chang(高野)名稱 ,公開發表「『楊馥萱=藤井…???=Yo fu』不管是板聚還是 握手會都一堆人問,就來講吧。……雖然對外她一直聲稱自 己不想戀愛,但私下利用男飯(指男粉絲)替她做事時,都會 說自己沒談戀愛,如果就這樣進去禁止戀愛的AKB她會到一 大把年紀沒機會戀愛,進而製造跟該男飯有共同嗜好並欣賞 該男飯的假象(跟該男飯說他○○的樣子很帥要照片),讓男 飯認為『藤井會不會喜歡我?說不定自己有可能跟藤井發生 關係』達成她各種目的,對於男飯各種奉獻,她藤井非但不 拒絕還是各種獅子大開口的接受,有個朋友被騙了差不多10 幾萬,藤井到處跟人吹噓的乃木坂握手會從頭到尾都是白吃 白喝我朋友,當然,爽吃爽用錢或是幫她辦完事之後多半會 有些情感上的糾葛或是開始發現她根本不是誠心待人,她的 做法就是直接丟包這些男飯,封鎖各種SNS、電話不接直接 蒸發,繼續尋找下一批『工具人』從零開始到吸乾他的利用 價值再丟包,同時洗腦新的受害者去言論攻擊已經發現事實 的原受害者,如此不斷循環。如果哪天她又發現哪個有新的 利用價值,別懷疑,她會無恥地裝作若無其事重新出現。」 之動態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並陸續於該動態訊息中臉書 友人王健宇之留言「讀完了。好詳細,收入精華文」項下, 回覆「分享出去讓其他飯知道,我的朋友圈很小擴散率不高 ?」等內容;在臉書友人Richie Hsu之留言「之前在那邊講 綠茶婊還以為發自介文」項下,回覆「自我介紹她最行」、 「我表弟系不好意思(回覆Richie Hsu『你婊子系?』留言) 」等內容;在臉書友人陳偉倫之留言「有人當上○具人嗎? 」項下,回覆「有」、「陽X人」、「10萬只能同床開啟隱 藏副本請付錢+深穿麻衣畢業T(回覆陳偉倫『低消10幾萬? 』
留言)」等內容,指摘乙○○以戀愛交往為手段,誘騙對方 提供各種奉獻,迨吸乾對方利用價值即拋棄,然後再以相似



手法繼續尋找下一批「陽具人」云云,足以生損害乙○○之 名譽及人格評價。㈡又於105年7月20日上午某時許,經由網 際網路,在臉書社群網站上,以Meng Ting Chang(高野)名 稱,並設定「僅限友人」才能看到之方式,發表「Yeeeee eeeeee被批鬥la,馬英九都比妳可愛」之動態訊息並附貼乙 ○○在臉書上發表之「高野有病去看醫生好不好。…」文章 ,使其臉書朋友800餘人均得以瀏覽,且在該動態訊息中留 言「我的魯獲得綠茶婊認證W魯資歷+1」等內容,指摘乙○ ○為「綠茶婊」(2013年大陸地區的網絡新詞,由綠茶和婊 子兩個詞組成,泛指外貌清純脫俗,實質生活糜爛,思想拜 金,裝出楚楚可憐,但善於心計,靠出賣肉體上位的妙齡少 女),足以生損害乙○○之名譽及人格評價。嗣乙○○於105 年7月20日上午,在其位於宜蘭縣宜蘭市之住處上網瀏覽, 發現甲○○在臉書社群網站上發表上開二則動態訊息及其內 留言,始悉上情。經被害人乙○○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 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