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亦鳴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12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亦鳴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亦鳴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3日以105年度簡字第311號 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 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 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該判決於105年6月20日確 定。經檢察官核發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 通知書,通知受刑人緩刑期間自105年6月20日起至107年6月 19日止,履行期間自收受觀護人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履行完 畢(即105年10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15日止),嗣經檢察官 依其聲請准許延長履行期限2個月(即延至106年2月15日止 ),並命其具結服從檢察官及保護管束者命令、每月至少向 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各該命令、通知已向受刑人送達 ,然受刑人迄未於觀護人指定之106年1月13日、同年2月15 日前去報到,且受刑人僅於105年10月16日履行4小時義務勞 務後即未再履行,經觀護人於105年11月24日、同年12月14 日及106年1月16日發函告誡均無效果,違反判決緩刑宣告所 附之負擔情節重大,兼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違 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之情形,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 、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 5年5月13日以105年度簡字第31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 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 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該判 決於105年6月20日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於前開判決確定後
,經檢察官核發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 知書,通知受刑人緩刑期間自105年6月20日起至107年6月19 日止,履行期間自收受觀護人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履行完畢 (即105年10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15日止),嗣經檢察官依 其聲請准許延長履行期限2個月(即延至106年2月15日止) ,並命其具結服從檢察官及保護管束者命令、每月至少向執 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各該命令、通知已向受刑人送達, 然受刑人迄未於觀護人指定之106年1月13日、同年2月15日 前去報到,且受刑人僅於105年10月16日履行4小時義務勞務 後即未再履行,經觀護人於105年11月24日、同年12月14日 及106年1月16日發函告誡均無效果,有執行保護管束命令、 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執行保 護管束命應遵守事項、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觀護 輔導紀要、接受義務勞務執行須知具結書、義務勞務工作日 誌、執行紀錄、告誡書函、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查。被告雖辯 稱:因家中僅其一人工作賺錢,而當時工作繁忙,無時間去 執行義務勞務等語。惟被告亦自陳:家中就其與母親2人, 弟則在監服刑。當時從事工程工作,每日收入1千元。另母 親40餘歲,亦在羅東博愛醫院、聖母醫院從事看護工,收入 約2萬元。家中之債務為房貸及其前曾向人借款5萬元等語, 是依被告所述,被告與母親之月收入合計逾4萬元。而本案 之執行始於105年10月16日,另經檢察官依其聲請准許延長 至106年2月15日止,共有4個月可履行。再80小時之義務勞 務約10餘日至20日間即可完成,則依被告及其母之收入,與 被告所提之債務,在4個月間抽出10至20日履行義務勞務, 並無困難,被告卻未履行,足見其履行意願不高,顯然無視 法院緩刑之寬典,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復且未能服從檢察官關於履行上開緩刑負 擔之命令,情節重大。從而,本案原宣告之緩刑顯已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 ,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