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民事訴訟裁判費扶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15號
SLDA,106,簡,15,20170407,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鄭明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民事訴訟裁判費扶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 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翁仕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