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海軍海鋒大隊
代 表 人 林明華
訴訟代理人 郭荏豪
謝坤展
柯清達
被 告 高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行政訴訟法第13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 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 第14條第1項1前段、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依行政訴訟法第 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翁仕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