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40號
SLDV,106,除,140,201704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蔡文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0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1/1頁


參考資料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