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5212號
TPDV,91,訴,5212,200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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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一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林振竹
        郭育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仟伍佰壹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零
     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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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