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01號
SLDV,106,訴,601,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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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1號
原   告 謝逸蓁 
被   告 賴詠淳(原名:賴敏慧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該項裁 定已於106 年2 月7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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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