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輝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君翔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