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3號
SLDV,106,訴,193,2017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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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輝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君翔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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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