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黃文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宇有限公司、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美金貳拾捌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陸角叁分(計算式:美金203,96
0.22元+美金83,031.41元=美金286,991.63元),折合新台幣
捌佰柒拾捌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計算式:美金286,991.63元×
30.602〈即原告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
匯率〉≒新台幣8,782,51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捌仟零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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