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03號
SLDV,106,補,403,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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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林惠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維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0
6年3月3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
伍仟參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陸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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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