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吳昌彥即晉欣防水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騏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
4,8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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