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蓋鶴文
訴訟代理人 談虎律師
張倪羚律師
曾至楷律師
被 告 劉明真即劉明真皮膚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3,01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