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80號
SLDV,106,補,380,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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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被   告 黃棕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競業禁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
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十分之一定之;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為請求給付特定金額,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壹萬捌仟玖佰陸拾元,與訴之
聲明第1 項合計,茲依民事訴訟法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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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