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吳振家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亭佑、葉雨潔即葉婉
蓉、葉建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
萬陸仟壹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