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78號
SLDV,106,補,378,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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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吳振家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亭佑葉雨潔葉婉
蓉、葉建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
萬陸仟壹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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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