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安捷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Anderson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億壹仟零叁拾柒萬肆仟肆佰肆拾叁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佰捌拾貳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佰捌拾貳
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6年3月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
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0.987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9,697,758.5 元,即新臺幣
610,374,443元(計算式:30.987×19,697,758.5≒
610,374,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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